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防伪标识已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技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以来,我省已有多家企业产品因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而被湖南、湖北、四川等地执法部门查处,给使用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企业经营。
请各有关企业在选用防伪标识时,应慎重核实生产企业的资质,拒绝使用无证防伪标识以免对自身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我省已有多家防伪标识生产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仅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其所生产的防伪标识也具有一定的防伪效果。需要使用防伪标识的企业可通过本协会网站查看相关企业资料或来电咨询,协会将竭诚为各企业服务,为促进广东省防伪行业的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