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曾出现一种叫“现场办公”的决策方法,一些地方党委“一把手”当场拍板解决重大的现实问题。这种方法初看上去似乎非常好,既树立了领导深入基层,雷厉风行的形象,又一下解决了实际问题。可仔细一想就觉得不对头,因为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异想天开,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订发布可谓是一场“及时雨”,意义重大。
一、直接明确了地方委员的配备。根据以往政策要求和现在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并且对配备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是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落实党建工作职责,并且明确指定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专职副书记主要是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轻从严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条例》中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党的组织领导、行政及思想,重点在于把握大方向、管理大局、作出决策、保证落实,明确保证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主体的作用,在工作中又不会大揽大包,甚至越俎代庖。
二、地方党委的职责更加精细化。在实践工作中,地方党委全会的决策监督和地方常委会的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界限,职责分工不明确,地方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针对此问题,《条例》中对地方党委全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细则。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候补委员名额比较少,根据工作需要,地方干部交流轮岗比较频繁,容易导致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然有委员空缺,这时其他片区交流轮岗到本片区的领导干部由于缺少机会,补选机制进不了地方党委委员队伍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党章规定,补充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等,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了地方党委委员、自动终止和候补委员的辞职等制度。另外,针对地方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做法不一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问题,新修订《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三、对地方党开展工作更加严格。原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修订《条例》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又体现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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