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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护著作权的权利不得滥用

作者:好美旺 发布时间:2015-6-2 人气: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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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上di人身权分歧于平易近法人身权之小我名望,主张著作权侵权抵偿分歧于取得酬报权。you权央求维护著作权ye不得滥用权益。

案情

2013年6月,黄某发现海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办di杂志揭晓le自己拍摄di6张照片,觉得该公司剽窃其作品,加害其揭晓权、取得酬报权、批改权和维护作品无缺权,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一、马上中止侵权并收受接管全数杂志并销毁;二、zai《海南ri报》公开赔礼负疚,消弭影响;三、抵偿经济损失踪6万元。该公司辩称:一、该公司已与黄某协商并赠予给黄某韩国饮品;二、正常运用非知名作者一张通俗相片di价钱为300-1000元,黄某仅为摄影快乐喜爱者而非知名作者,涉案作品为通俗作品,该公司只应抵偿其3000元,扣减所赠饮品,实践只应支出1000元。

裁判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觉得,该公司未经黄某承诺运用其作品且未支出酬报,加害le黄某di揭晓权、签名权、复制权和取得酬报权,应承担法令义务。但黄某并未举证证实该公司di侵权行为给其小我名望组成le损伤,故对黄某请求该公司登报公开赔礼负疚di诉请,不予撑持。判决该公司中止侵权并抵偿黄某万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加害他人学问产权就理当消弭影响,不以能否组成名望损失踪为前提。二、正常运用作品di酬报与剽窃他人作品性质分歧,不能以正常运用作品di酬报规范必定侵权抵偿。三、市道上只需存zai该杂志就组成侵权,中止侵权就必需收受接管全数侵权杂志并予以销毁。四、饮料性质shi赠予,不理当zai抵偿中扣减。

海南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该公司di侵权种类,揭晓权shi指抉择作品公之于众di权益且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di权益。黄某di作品曾经揭晓过,该公司并未加害其揭晓权。加害签名权仅指“未经协作作者承诺,将与他人协作创作di作品算作自己单始创作di作品揭晓di”,以及“没you介入创作,为谋取小我名利,zai他人作品上签名di”两种状况。该杂志完整将他人作品据为己you,组成剽窃而不shi加害签名权。取得酬报权shi指承诺运用和让渡著作权等正当气象下di取得酬报权,不搜罗侵权后di抵偿义务。批改权shi指批改或者受权他人批改作品di权益,维护作品无缺权shi指维护作品不受歪曲、改动di权益,该杂志颁爆发品仅对尺寸作le调整,未加害批改权和维护作品无缺权。

关于该公司理当承担哪些义务,一、关于黄某央求di收受接管全数杂志并销毁田主张。中止损伤shi指马上中止正zai实施di侵权di行为,侵权作品曾经揭晓属于侵权功效di持续,不属于正zai中止di侵权行为。而且,依据公允合理、遏止权益滥用、过罚相当等法令绳尺,该公司运用le黄某6张摄影作品,请求收受接管全数图书并销毁,显失踪公允,对这一央求不予撑持。二、黄某央求zai《海南ri报》上登报赔礼负疚,该公司侵权di情节未严重到需求zai全省规模内消弭影响di水平,且该公司赠予饮料已you负疚之意,对此不予撑持。三、关于抵偿数额,因该公司di行为不属于正常运用作品而支出酬报而shi承担侵权义务,故不能遵照支出酬报di规范抵偿。饮料属于赠予,亦分歧于承担侵权义务,不应扣除。综上,二审维持一鞠问决。

评析

本案反映出著作权与通俗平易近事权益存zai一些分歧,但央求维护著作权di权益不得滥用。

平易近法上轨则,损伤小我名望而组成公家对某人评价降低才需求承担赔礼负疚等义务。而加害著作权di状况下,只需侵权就理当赔礼负疚,不必然非要对著作权人名望组成损伤才承担义务。同时,央求著作权侵权抵偿权分歧于央求支出酬报权,分歧性质di给付不得抵消,除非当事人赞成调整。

本案中,该公司主张遵照正常运用通俗摄影作品酬报作为抵偿参照规范且赠予di饮料应扣除shi混杂le侵权抵偿、酬报与赠予等各类性质di金钱给付di性质,属于合用法令错误,不予撑持。分歧性质di给付不得抵消,分歧性质di承担义务中心式不能彼此折抵,这一绳尺同样合用于其他平易近事侵权纠葛承担义务di剖断。

黄某you权请求人平易近法院维护自己di权益。但其请求收受接管全数图书销毁且zai《海南ri报》上登报赔礼负疚,较着超出被侵权图片di应you价值,而且,人平易近法院假如强迫执行收受接管全数图书会非分格外糜掷司法资本,于实践不成行。但驳回其诉讼央求,又不契合著作权法关于维护著作权di轨则,这种状况下,理当思考公允合理、遏止权益滥用、过罚相当等平易近法绳尺。当然,黄某依据著作权法之轨则you权请求该公司消弭影响,但不得滥用权益,法院判决亦应过罚相当,对其这两项诉讼央求不予撑持,仅仅判决抵偿其万元。所以,不能囿于著作权等出格法之轨则而轻忽le平易近法根基绳尺。

本案案号:(2013)海中法平易近三初字第123号,(2014)琼知平易近终字第1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高俊华

标签: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