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6月18日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开始实施,并于2006年4月10日对其修订后的细则进行批复,新细则于2006年6月10日实施。根据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标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2006年12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6年第185号),明确了防伪标识等6类38种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