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客在|南木及三岛足艮团游de路上,一只价值16万(元)de名牌手表被[人]抢走。游客认[为],根据旅行社提供de合同附件中de保险保障明细,他可以获赔3万(元)。面对该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回应,公司与旅行社约定de是“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游客在|阿根廷被抢名牌手表
本案原告杨先生(化名),家住山东济南。据他说,自己经济条件不错,很喜欢旅游,希望在|有生之年走遍国内外de名山大川。
杨先生说,基于这木羊de想法,2014年8月8日,他与广州一家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杨先生委托旅行社向一保险公司de上海分公司购买境外旅游保险,[为]其南木及三岛23天de足艮团游投保。
杨先生说,合同附件六载明(了)保险公司境外旅行保障明细,明确(了)保障范围。其中第3项约定保险项目:行李及个[人]财物赔付限额[为]3万(元)。
2014年11月14日,杨先生在|阿根廷旅游期间,被当土也de“飞车党”抢走一只“宝玑”牌手表。杨先生说,这个手表刚买不到一年,买时价格约16万(元)[人]民币。
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回国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过,保险公司却说,公司保险单上约定:“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只同意赔偿给杨先生1000(元)。
杨先生说,当初自己将2[人]共计32万(元)团费交给旅行社时,对方说其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而且旅行社在|介绍相关赔偿项目时明确表示,对财物损失是赔偿3万(元)。
杨先生还说,自己在|旅行社投保de保单一直没有收到过。王见在|手头de保险单复印件,是2015年1月,也就是事发后3个月,保险公司交给他de。上面载明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为]1000(元),该条款与旅行社签de合同中de保障明细中de3万(元)财物保险限额不一致。该保险单自己从未见过,也未签名,因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原件。
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确认,杨先生de投保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保险公司认[为],第一,公司2014年10月23日出具保险单后,才将赔偿限额条款一并交给(了)旅行社,而杨先生是2014年8月8日签de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向杨先生提供(了)旅行保障明细。
第二,杨先生提供de旅游合同附件六中de旅行保障明细,是旅行社提供de,并非保险公司提供。
保险公司认[为],是旅行社在|缔约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误导(了)杨先生。
不过,面对提供杨先生投保时填写de投保单de要求,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找到,不能提供。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先生万(元)。(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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