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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员工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屡出“奇招”

作者:好美旺 发布时间:2014-7-5 人气: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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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zai单元工作年限shi劳动者享用带薪年休假福利、计发解除经济抵偿金di主要依据,但一些用人单元为避免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招致抵偿金过高,采纳各类手法缩减工作年限,从而抵达降低抵偿di目di,损伤le劳动者di正当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发现用人单元常用如下几种规避手法。

“缓兵之计”,“工龄”被缩减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于某持续与某家居集团公司签定五份固按刻ri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12月di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商定为:“甲方(家居集团公司)聘乙方(于某)担任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东河店防损组长。”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家居集团公司未与于某就劳动关系作出任何措置,ye没you支出经济抵偿金。zai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家居集团公司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随即与于某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刻ri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依然shi“担任防损组长”,工作di址仍zai该东河店内。于某zai该店不时工作到2012年8月,因家居超市公司双方降低于某岗位工资,于某遂向家居超市公司和家居集团公司同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请求家居超市公司支出8年解除抵偿金。家居超市觉得,于某仅与公司签定两年劳动合同,分歧意遵照8年规范支出解除抵偿金。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di诠释(四)》第5条之轨则,劳动者非因自己启事从原用人单元被安插到新用人单元工作,原用人单元未支出经济抵偿,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轨则与新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di,zai计较经济抵偿金时,劳动者央求bazai原用人单元di工作年限兼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工作年限时,人平易近法院应予撑持。其中一种气象即为,劳动者仍zai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元变卦为新用人单元。最后,法院判令家居超市公司遵照8年规范支出响应解除抵偿金。经由变换劳动合同di签定主体,以规避劳动者工龄持续计较,shi用人单元常用di削减劳动者工龄di招数。面临此种气象,劳动者需求将举证重点放zai证实自己di工作di址和工作岗位从未转变上。只需证实这一点,用人单元di“缓兵之计”之计便无从阐扬。

“移花接木”,工作年限被“缩水”

某数码公司与谢某签定自2009年12月起至2012年12月止di三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2月,数码公司因工作需求,经由调令将谢某调至数码公司di子公司商业公司从事副总司理岗位工作。2012年12月,谢某以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商业公司提出去职。zai计较解除劳动关系抵偿金时,商业公司主张,谢某2012年2月才进入该公司,计较理当自2012年2月起算;数码公司则主张,谢某已进入商业公司工作,数码公司与谢某不再存zai劳动关系,不用支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抵偿金。谢某觉得,自己2009年12月就初步为数码公司供给劳动,到去职工龄理当you三年,抵偿金ye应以三年为基准计较。

法官释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di诠释(四)》第5条轨则le劳动者央求bazai原用人单元di工作年限兼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工作年限di另一种气象,用人单元以组织委派或录用体例对劳动者中止工作调动di,原用人单元未支出经济抵偿,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轨则与新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di,zai计较经济抵偿金时,劳动者央求bazai原用人单元di工作年限兼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工作年限时,人平易近法院应予撑持。经由审理,法院判令数码公司遵照三年规范支出抵偿金。zai劳动关系存续时代,经由委派或录用体例调开工作,将劳动者di用人单元从一ge公司转换为另一ge公司,并狡计经由用人单元di转变削减劳动者di工龄,shi工龄计较时di常见问题。劳动者需求将举证重点放zai证实自己di工作单元di变卦,shi依据原用人单元di安插而中止di工作调动,并非自己自动di工作选择。只需证实这一点,用人单元di“移花接木”之计无可遁形。

“移花接木”,工作年限被“清零”

甲餐饮公司与吴某签定自2010年10月1ri起至2015年9月30ri止五年期劳动合同,吴某担任厨师。2013年1月,为拓展市场,甲餐饮公司被乙餐饮集团兼并,前者di员工自此成为后者员工,兼并时甲餐饮公司并未支出吴某任何经济抵偿金。兼并后,因为运营状况欠安,乙餐饮集团拖欠吴某长达半年工资。2014年1月,吴某以乙餐饮集团未实时足额支出工资为由提出去职,乙餐饮集团赞成支出抵偿金,但双方zai工龄计较上爆发争论。吴某觉得,自己2009年就zai甲餐饮公司工作,当然后来兼并进入乙集团,但zai甲公司di工龄仍理当持续计较。乙餐饮集团则觉得,吴某2013年1月才成为公司员工,应自2013年1月起算。

法官释法:这ge案件触及dishi《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di诠释(四)》第5条轨则di此外一种气象,即因用人单元兼并、分立等启事招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i,原用人单元未支出经济抵偿,劳动者遵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轨则与新用人单元解除劳动合同di,zai计较经济抵偿金时,劳动者央求bazai原用人单元di工作年限兼并计较为新用人单元工作年限时,人平易近法院应予撑持。法院最终撑持le吴某di央求,判令乙餐饮集团zai支出经济抵偿金时自2010年10月1ri起算。当然企业zai客不美观上经常并无削减劳动者工龄di居心,但一旦爆发劳动争议,用人单元主体di变卦,经常成为企业削减劳动者工龄di砌词。关于劳动者而言,zai面临企业转变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为企业结构di“移花接木”影响自己工龄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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